原告姓名: |
证据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种类 | 证明对象及目的 |
1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书证 |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驾驶员 负全部责任。 |
2 | 苏B小客车行驶证、驾驶证 | 书证 | 肇事小客车由驾驶,车辆也属于所有,应赔偿的损失 |
3 | 人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 | 书证 | 为 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共同赔偿 的损失 |
4 |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 书证 | 原告因交通事故在无锡四院急诊,后在该院住院20天并进行手术,第二次又住院8天进行手术。在四院住院治疗期间及后续检查治疗的医疗费共计56000元左右,剩余4454、9元未付。 |
5 | 暂住证 | 书证 | 原告在无锡已居住多年,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
6 | 交通费票据 | 书证 | |
7 | 停车费发票 | 书证 |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电动车停放费用,总计290元 |
8 | 原告与工作单签订的聘用协议 | 书证 | 原告的月薪为2800元,因交通事故,原告至今无法上班,产生误工费 |
9 |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 | 书证 |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十个月不能工作,应赔偿上述时间的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