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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被遗忘的法律风险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6 13:26)    点击:219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往往对出资纠纷、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公司设立不能纠纷、公司设立无效纠纷等等法律风险的防范,而对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这一程序重视不够,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在维权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避免这一法律风险,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其次要知道会发生什么法律风险,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及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在某园区组建一个注册资本1500万元的新合资公司。后因履行合资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约投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设立合资公司的相关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定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及合资协议,由乙公司承担违约金300万元。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定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及合资协议;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其原因之一就是双方未根据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客观上在未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办理房产等过户的条件。最后,作为设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到此,想作为投资人的在设立公司时,应当全面考虑法律风险,避免遗漏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而遗憾或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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