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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缺乏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的后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7 22:34)    点击:255

  ■案情回放
  某纺织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正常生产经营遭受影响,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20日突然张贴一份通知,主要内容为由于公司整合,某车间停产并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突如其来的通知引发职工不满,梁某等30名职工聘请代理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本案涉及的职工人数较多,是一起集体争议。从争议的产生看,主要是因为公司处理问题的方式较为简单粗暴,没有与职工进行及时沟通和解释,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从职工的仲裁请求看,标的数额较高,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两年加班工资。仲裁委以此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职工进行调解。经过一点点的法律释明,论情论理,短短两天时间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欠付的工资金额进行了确认,职工在体谅公司经营困难的同时,考虑到相关主张欠缺证据,放弃了加班工资的请求。双方在仲裁委见证下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签订的同时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随后职工方办理了撤诉手续。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工资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点评
  本案作为一起集体争议,职工方提出了三项仲裁请求:一是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即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按劳取酬,毋庸置疑。二是加班工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误以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而消极对待,否则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三是经济补偿金请求。虽然公司并未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经营现状和单方面调岗调薪的行为导致劳资双方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而且公司对调岗调薪均不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性,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受到影响。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为前提达成了协议。
  近年来部分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反映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常常不够规范,导致争议多发,甚至引发集体争议。仲裁委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其作用,积极化解矛盾争议。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渠道。在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时,要主动说明情况,合理变更工作岗位,协商确定工资报酬,切忌简单粗暴。广大职工在权益受侵时,要及时向企业或所在地劳调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社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反映情况,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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