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5 14:53) 点击:189 |
离婚案件中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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