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26 09:32) 点击:135 |
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 当前,离婚案件中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和涉法上访。同时,法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普遍感到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如何有效防止离婚时的虚假债务,是每个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最感棘手的问题。一些当事人离婚时,财产或债权并不多,但债务远远超过财产,法官无论是认定这些债务,还是否定这些债务往往觉得心里没底,因为很多债务都是亲戚朋友之间打的白条。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联。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它把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虽然有利实务操作,却被不诚信者所利用。因此,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官首先需判断此债务是否客观真实,如主张方提供的证据不足认定,则应否定债务的真实性。如债务真实性无法否定,法官应重点考虑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这是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请继续关注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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