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03 13:26) 点击:411 |
离婚案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为内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继承或赠与而附随发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行使共同财产管理权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修缮共有房屋、维修共有车辆所发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未成年子女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严格说,这类债务不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为,也不是夫妻所负的债务,但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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