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曹志权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民间借贷凭“银行汇款单”能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3 10:23)    点击:736

民间借贷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0712月至20089月,某向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1月,某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7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712日,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称其因对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某出具借条,与09某向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某没有要求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某的诉讼请求。

 

  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曹志权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曹志权律师,曹志权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曹志权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510199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曹志权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无锡律师 | 无锡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曹志权律师主页,您是第25126位访客